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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消防制度)

发表时间:2024-01-13 热度: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目的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3、制定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3 《甘肃省消防条例》3.4 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职责4.1 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2 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4.3 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4.4 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5、内容5.1 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5.2 组织管理5.2.1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5.2.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5.2.3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5.2.4 公司应建一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5.3 消防安全责任5.3.1 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2 公司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组织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3.2 行政人事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5.3.3 行政人事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D、协助创业中心物管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务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协助办公室及生产车间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G、及时向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l 几作;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挥工作。5.3.4 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己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己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5.3.5 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5.4 明火管理5.4.1 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5.1.2 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城。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书先向生产副经理申请同意,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5.4.3 严禁在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5.4.4 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5.4.5 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必须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5.5 电源电气管理5 .5.1 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5.5.2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5.5.3 公司生产部机修车间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D、车间内使用酒精清洗工作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F、严禁在电线、电线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5.6 消防器材管理5.6.1 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5.6.2 公司行政人韦部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5.6.3 管理要求要点: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5.7 消防安全检查5.7.1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险患。5.7.2 公司行政人事部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5.7.3 行政人事部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时通报,并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整改完毕的工作联络单报送行政人事部验证、存档。5.8 发生安全事件响应5.8.1 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5.8.2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5.8.3 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5.8.4 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B、提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5.9 激励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6、记录6.1 《 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6.2 《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杜绝火灾的发生,避免出现人身伤害,确保公司生产顺利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储存场所的消防管理。二、管理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2、公司设立由分管消防副总经理任组长,后勤部、生产安全部、工程设备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领导小组;车间相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3、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5、生产安全部应根据公司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6、公司内部应设置固定式消防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试运行。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生产安全部报警并说明发生地点、火势情况,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抢险人员,临时维持好现场秩序。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1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面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11、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12、严禁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1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14、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15、生产安全部负责全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修、充填、更换工作。 16、各部门负责本界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凡需要维修、充填、更换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负责送交给生产安全部。
发生火灾后,二楼以上楼层的人员可以从两边楼梯进行疏散。安全通道由各楼就近人员打开,疏散工作由各楼负责人负责实施,保安队和各部门协助配合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第八条 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的消防常识教育。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凡与防火有关的设计资料,应当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确需临时搭建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在规定限期内拆除。第十三条 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第十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由消防监督机构核发准购、准运证明;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行车路线、时间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必须由主办单位制订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在古建筑或园林中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先经文物、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 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森林的防火工作。夏收、秋收期间,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有关部门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村镇的规划、建设,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预留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货场、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建设和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费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凡与城市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的公共消防设施,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设而未设现役公安消防队(站)或者现役公安消防队(站)力量不足的地方,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公安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集贸市场;(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三)大型专用易燃物资仓库、货场及储油、储气基地;(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五)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和区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配备和调动,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应当加强消防业务训练,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五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报警。邮电通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优先传递,不得延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消防监督机构。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灭火任务的车辆,免交过桥、过隧道等费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艇及其他船舶,免交泊岸费。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组织成立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火场总指挥员由现役公安消防队或公安专职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清理、破坏火灾现场。第三十五条 对在灭火和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和生活保障。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经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由起火单位予以补偿,并由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起火单位于灭火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六章 消防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将整改方案报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如要求延期整改,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第四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险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审核,重点工程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十日。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申请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将进口的消防产品样品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使用。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程度,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火灾调查,并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后,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禁吸烟、使用明火的;(二)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未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七)损毁消防安全标志,埋压、圈占、拆移、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拒不恢复原状或不作赔偿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二)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而拒不改正的;(三)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四)在城区搭建易燃简易建筑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五)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的;(六)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迅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未通知消防监督机构而贻误灭火战机的;(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九)破坏火灾现场、扰乱火灾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拒绝给报警人员或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十一)谎报火警,引起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拒绝、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第五十条 有重大火险隐患,在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另行规定整改期限;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处第一次罚款的百分之二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可按工程设计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重新设计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第五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符合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五十三条 对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材料予以查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生产、维修的消防器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查封或令其回修,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第五十七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五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已经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 决定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三、删除“第五十七条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四、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边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区)”删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6月29日
这个是我们公司的,你参考一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范围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节 职责第三条组织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管理部。第四条组织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是公司各生产厂和各部门。 第三节管理内容第五条各部门应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项落实。第六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述消防安全职责:1、保障本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使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符合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3、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4、保障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其完好有效。5、组织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行政部负责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组织防火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保障生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九条为确保生产区安全,根据化工生产的特点及公司有关规定,生产区内禁止吸烟。第十条对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保管、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严格考试,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在生产区内吸烟或发现烟头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扣分处理。第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违章动火,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未办理“取暖许可证”,擅自在岗位上违章使用明火或电气设备取暖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对灭火器材管理不严,没有纳入交接班制度,每丢失灭火器一瓶,罚该部门200元。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1、个人不懂得使用消防器材的。2、无故开启消防器材的。3、消防器材使用后不记录、不报告、任其摆放现场的。4、岗位上的器材管理无交接记录的。 第十六条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该部门或个人相应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性文件 XH/QZ(A)0602.03-06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A/0 受控状态:分发编号:编 制 人:初 审 人:审 核 人:批 准 人:实施日期: 二○○年月日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XH/QZ(A)0602.03-06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3活动程序3.1考核规则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3.1.6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消防制度范本

第一篇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一、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的部门、班组每周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生产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防火检查、巡查的重点是: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闭门器、顺序器是否保持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门窗上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是否正确、醒目、完整好用;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4、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连接消防控制室的各类报警设施以及通讯器材是否畅通好用;值班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认真;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内、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的情况;6、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充足并且完整好用;各类灭火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7、各种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8、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9、生产所所有无吸烟或遗留火种的现象;有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的经费。 二、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因此,单位员工必须掌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1、要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和使用性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实战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和要求;2、要建立消防应急处置的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员工组成,第二梯队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每个梯队分为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一旦发生火灾,各组要按照具体分工,迅速到位。灭火行动组人员,要熟知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呼吸面罩、缓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当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等方式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等通讯方式向消防控制室报告,同时组织灭火行动组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进行灭火;4、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启动消防设施,并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广播、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场,并拨打“119”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5、要维持好火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断气等措施,以防止火势的扩大蔓延。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聚集且流动性强,场所人员对环境比较陌生,对场所同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不熟悉,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单位员工必须具备火场逃生自救、互救特别是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1、要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区域切合实际的火场疏散逃生预案,并通过实地演练,熟悉这些地方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方向,使全体员工熟练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2、负责疏散引导的人员,要对周围环境了如指掌,熟悉逃生路线,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熟悉疏散装备、器材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3、一旦发生火灾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要迅速启动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或其它警示信号;在现场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必须通知到每一个房间、每一位顾客,及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4、人员在通过烟气弥漫的火场时,要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低头弯腰快速前行,不要深呼吸,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有毒气体吸入体内的可能;5、一旦身上着火,不要到处乱跑,要就地翻滚,压灭身上的火苗或将着火的衣服脱下,防止烧伤;6、疏散人员时,要通过喊话或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和引导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人员不要恐慌,要互帮互助,提高疏散效率;7、负责疏散引导的人员,要始终保持与指挥中心或消防控制室、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的联络,随时根据火场变化调整疏散路线;8、当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要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领导及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具备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向顾客宣传消防知识。因此,单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教育能力。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明确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成为消防安全明白人;2、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值班制度,火警处置程序;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3、要加强对员工上岗或转岗前的消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懂得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4、要充分运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展板、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宣传载体,开展消防宣传;利用每日点名、例会、交接班、总结大会、店庆等活动,进行消防宣传教育;5、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设立专兼职消防宣传员,经过专业培训后,专门从事(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单位还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向外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6、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要粘贴提示性或警示性标识,在重点部位、人员聚集区等场所粘贴“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警示性标识;第二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巡查制度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保安人员担任;二、防火巡查频次为每2小时一次,生产结束时还应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三、防火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四、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2小时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防火检查制度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保安人员担任;二、各部门防火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应每周进行一次;三、防火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四、防火检查时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人员;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四、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a)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b)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d)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六、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改正:a)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b)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c)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d)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e)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g)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i) 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七、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八、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九、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一、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五、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六、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七、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八、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九、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十、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十一、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十二、按下列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产品寿命;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单独或结合其它场所设置一间消防宣传培训室,悬挂并放置宣传培训资料及设施,能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二、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三、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二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五、下列人员需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重点部位、重点工种人员。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一、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组职责如下:1、防火检查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和消防知识普及工作,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2、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平时要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水源情况。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 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5、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火场安全警卫工作,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并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一、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游泳馆消防安全制度 为确保游泳馆开放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泳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害,消防安全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特订立以下制度: 一、 本馆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校安全保卫小组负责。 二、 学校设专职消防设施管理员一名。 三、 馆内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由专职消防设施管理员每周检查一次,确保消防器材在一旦发生火警时能发挥效用。 四、 消防值班人员夜间必须在消防值班室内值班,随时观察烟火报警器监控仪的工作情况,发现火警及时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 各办公室应注意保护烟火报警器探头,避免损坏。每天下班后应关闭电脑、饮水机等电源,任何人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规用电器。 六、 必须注意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用电器具。 七、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过失处理,造成后果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安全消防制度范本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目的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3、制定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3 《甘肃省消防条例》3.4 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职责4.1 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2 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4.3 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4.4 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5、内容5.1 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5.2 组织管理5.2.1 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5.2.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5.2.3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5.2.4 公司应建一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5.3 消防安全责任5.3.1 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3.2 公司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组织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3.2 行政人事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5.3.3 行政人事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D、协助创业中心物管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务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协助办公室及生产车间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G、及时向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l 几作;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挥工作。5.3.4 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己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己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5.3.5 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5.4 明火管理5.4.1 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5.1.2 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城。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书先向生产副经理申请同意,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5.4.3 严禁在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5.4.4 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5.4.5 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必须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5.5 电源电气管理5 .5.1 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5.5.2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5.5.3 公司生产部机修车间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D、车间内使用酒精清洗工作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F、严禁在电线、电线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5.6 消防器材管理5.6.1 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5.6.2 公司行政人韦部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5.6.3 管理要求要点: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5.7 消防安全检查5.7.1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险患。5.7.2 公司行政人事部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5.7.3 行政人事部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时通报,并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整改完毕的工作联络单报送行政人事部验证、存档。5.8 发生安全事件响应5.8.1 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5.8.2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5.8.3 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5.8.4 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B、提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5.9 激励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6、记录6.1 《 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6.2 《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而制定的。下面是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  奖惩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1 目的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3 管理规定3.1 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3.2 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3.3 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3.4 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3.5 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6 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3.7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3.8 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3.9 物料的存放3.9.1 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3.9.2 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3.9.3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3.9.4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3.10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3.11 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3.12 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看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的人还看了1.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2. 仓库消防安全知识大全3.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4.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范文3篇 5.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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